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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1993年12月7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君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年检服务简介
上海企业年检服务已经开始,由于很多公司行政管理及财务人员对年检程序不是很了解,自行办理年检将浪费大量的时间,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理将会大大提供公司运作效率,省去很多繁冗麻烦。我们公司是专业企业年检商务服务公司,有着数十年与工商税务部门合作的经验。我们的年检服务,将使您公司的年检一帆风顺。详细联系021-647508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实行两年。各地通过年检,有效地加强了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年度及今后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年检对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检对象为上年底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分支机构。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包括私营企业登记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其中重点为:
1、企业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2、企业的实有资金和雇工人数的变动情况,盈利企业是否留足生产发展基金。
3、是否有非法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的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出租、转让、出卖、骗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等违法违章行为。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
三、年检方法及要求
1、年检采取私营企业自查和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须如实填写《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户对企业进行检验。
2、对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度验讫”的戳记。戳记规格、加盖位置由各地自定(戳记和前款所称报告书、表上的年度均为上年度)。


对年检不合格的私营企业,要区别情况处理。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年检核准的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重新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私营企业逾期六个月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自行歇业处理。
3、年检结束后,各地须于五月底以前向我局个体私营经济司上报《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及分析说明和其他材料。
4、各级登记主管机关须将年检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按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印发的格式执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和《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按本文附件执行。
五、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工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检问题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1、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当签署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
3、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存留,另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审核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书面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单,通知企业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5、期货经纪公司参加年检,应当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6、期货经纪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7、依据国发〔1993〕77号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北京地区除外)的年检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及上述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把这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和变更资料,及时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的年检,亦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办法进行。
二、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年检问题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一律到其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检。
1、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2、分支机构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定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分支机构参加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九条。
4、分支机构年检,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期限报送年检材料的;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4、企业印章与核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
依简易程序对企业进行罚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制处罚决定书,由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对企业作罚款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关于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问题
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核实,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年检工作与变更登记的关系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登记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变更申请,须持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工商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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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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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检问题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1、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当签署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
3、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存留,另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审核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书面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单,通知企业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5、期货经纪公司参加年检,应当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6、期货经纪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7、依据国发〔1993〕77号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北京地区除外)的年检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及上述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把这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和变更资料,及时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的年检,亦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办法进行。
二、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年检问题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一律到其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检。
1、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2、分支机构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定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分支机构参加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九条。
4、分支机构年检,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期限报送年检材料的;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4、企业印章与核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
依简易程序对企业进行罚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制处罚决定书,由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对企业作罚款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关于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问题
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核实,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年检工作与变更登记的关系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登记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变更申请,须持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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